2009年新實施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與2001年財政部發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以下簡稱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相比,有著明顯的改善。
概念更準確
首先,在對無形資產概念的解釋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明確指出:“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是這樣解釋的,“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這兩個解釋稍一比較就可看出,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所明確的無形資產概念更準確。如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所指的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所指的無形資產,單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少了所擁有的,再如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將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關于無形資產概念中所講的“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改為“能持續發揮作用”,這一改既簡潔又準確。
其次,在對無形資產評估概念的解釋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規定:“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對無形資產評估概念的解釋,則是一字未提,一句未解釋。
再次,在對可辨認無形資產的解釋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指出:“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銷售網絡、客戶關系、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等”。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是這樣明確的:“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這前后一比較,也不難看出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對可辨認無形資產的明確,與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比起來,范圍更寬泛,涵義更確切。
要求更具體
這可從新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各自對基本要求、操作要求的明確上來看。
在對基本要求的明確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首先對注冊資產評估師,明確了應當依法評估的要求,指出“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并考慮其他評估準則的相關規定”,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第二,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也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第三,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對注冊資產評估師聘請專家工作,提出了兩條具體要求:當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缺乏執行特定評估業務所需的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過程中所引用的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進行判斷,恰當引用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只用簡單的一句話予以明確,即:“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利用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對專家工作的結果負責”。
在對操作要求的明確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不僅專門列了第四章進行單獨明確,還增加了3條要求,即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范圍、價值類型和評估報告使用者;無形資產評估目的一般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拍賣、質押、訴訟、損失賠償、財務報告、納稅等;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宏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經營條件、生產能力、市場狀況、產品生命周期等各項因素對無形資產效能發揮的制約,關注其對無形資產價值產生的影響。
內容更豐富
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與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相比,增加了一半的內容,因篇幅關系不可能一一列出。
除上文已述及的外,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還增加了不少內容,如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無形資產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注冊資產評估師接受無形資產評估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評估對象,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利狀況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具體特征;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方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與評估目的,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的分離或者合并,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恰當進行單項無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組合的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資產評估方法;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資產評估準則—— —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并進行恰當披露;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無形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另外,無論是從章節名稱表述來看,還是從具體內容表述來看,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都比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表述得更科學、更規范、更全面。
比如,在立規宗旨的明確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表述為: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只是說:本準則規范無形資產的評估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顯然,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所明確的立規宗旨要比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規范得多。
再如,在本準則不涉及評估范圍的明確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表述為:涉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水域使用權等的評估另行規范,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只是說,本準則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評估。
在注冊資產評估師如何使用假設的明確上,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表述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而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只是說: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的假設應當合理,不得使用沒有依據的假設。新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顯然比舊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更加明確、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