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法學界人士呼吁解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認定難題
作者:羅沙 鄒偉
多位法學界人士22日在京表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是當下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難點,要建立科學的損害認定機制來維系知識產權的應有市場價值,改善知識產權驅動創新發展的法治環境。
“保護知識產權本質上就是保護權利人對于知識產權超額利潤的正當利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林廣海在中央政法委宣傳教育指導室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22日主辦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討會”上說,“侵犯知識產權本質上就是盜搶他人合法財產,侵權人的賠償必須高于市場交易平均價格和成本。”
林廣海認為,司法的終極關懷在于公正,賠償數額符合市場價值規律,人民群眾就可以感受到公正,違反市場價值規律,人民群眾就感受不公正。在目前的環境下,司法裁判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是體現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一面重要鏡子,市場價值的形成和確定強烈依賴權威的“司法定價”。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吳漢東在會上提出,我國司法機關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認定方式和數額計算有兩個特點,一是過多適用法定賠償方式,二是損害賠償數額計算偏低。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司法定價,要以‘足以彌補’為度,把全面賠償原則作為知識產權侵害賠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分類評估為準,讓資產評估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準確性、及時性提供保證;以多種賠償并用為宜,堅持補償性賠償規則的主導地位,補充性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以民刑相輔為要,突出刑事處罰在打擊和防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吳漢東說。
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問題,多位與會人士認為,市場價值法是一種較好的評估方法。
林廣海說,市場價值是從財產屬性和市場交易的視閾來確定侵權賠償的邊界,相比于懲罰性賠償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預見性,能更好兼顧和平衡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創新激勵。
“我國目前有關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法院責令被告補償多少,這大大低估了受侵犯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和商業秘密的實際價值。”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說。
他表示,如果法院能夠切實依據相關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和商號的市場價值確定權利人的損失、被告的利益所得或者許可費用的合理倍數,就可以判給權利人以合理的損害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