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這樣一個問題,收購的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后續開發,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是否可以加計?挺有意思,后面想細細想寫寫分析,
目前先列舉各地政策:
1、山東省青島市可以到不可以,加計到據實
《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五、對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后,進行后續開發建設,完成后再轉讓房產的,其扣除項目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答:對納稅人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然后投入資金繼續建設,完成后再轉讓的允許加計扣除,其扣除項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的成本;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
(四)轉讓房地產環節繳納的有關稅金,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計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和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成本兩項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8年第4號)
十三、關于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投入資金繼續建設后轉讓的成本扣除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投入資金繼續建設后轉讓,其扣除項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的成本;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未竣工房地產開發項目發生的金額不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基數);
(四)轉讓房地產環節繳納的有關稅金,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
(五)加計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2、據實,不可以加計扣除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5號):
七、關于受讓的在建工程再轉讓清算時的扣除問題
受讓的在建工程再轉讓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允許據實扣除,但不能加計扣除,后續投入的各項開發成本及費用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有關規定處理。
《南寧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南地稅發[2014]103號):
七、關于購置未竣工房地產項目進行再開發銷售的加計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整體購置未竣工房地產開發項目后,再投資建設后轉讓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其整體購置未竣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價款作為開發成本扣除,但不得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加計20%扣除的基數。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
四、購買在建項目進行繼續建設再轉讓的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后,繼續投入資金進行后續建設,達到銷售條件進行商品房銷售的,其購買在建項目所支付的價款及稅金允許扣除,但不得作為土地成本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加計20%扣除以及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比例計算扣除的基數。后續建設支出的扣除項目處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3、可以加計扣除到作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部分條款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六、關于納稅人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后進行繼續建設再轉讓扣除金額問題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后,繼續投入資金進行后續建設,達到銷售條件進行商品房銷售的,其購買的在建項目所支付的價款允許加計20%扣除;后續建設支出扣除項目的處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公告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及備案審查整改工作要求,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5年11 月26日第12 次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對2014年2月18日制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號公告)予以廢止。
同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部分條款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5年第4號公告)一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