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4年,注冊資本42.5億元。旗下的三亞免稅店2013年2月11日、14日分別實現單日免稅商品銷售收入2018萬元、2898萬元。假設當月銷售收入2.8億元,應繳納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280萬元(=28000×1%)。
延伸閱讀
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是指對經營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的企業,按年銷售收入(額)的一定比例,向國家上繳特許經營費。該繳納比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補充通知》(財企﹝2006﹞70號)規定:按經營免稅商品業務年銷售收入1%。
征收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企業范圍。《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241號)第五條明確包括: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深圳市國有免稅商品(集團)有限公司、珠海免稅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旅(集團)公司、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免稅店以及其他經營免稅商品或代理銷售免稅商品的企業。
繳納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商品范圍。財企﹝2004﹞241號第八條規定,包括經營國產商品的免稅企業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國產商品及從境外以免稅方式進口經營的產品,不包括企業完稅國產商品。
從2019年1月1日起征收機關為稅務部門。企業繳納時,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