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稅三期的上線運行,有關稅收稽查的風聲也是越來越緊。形勢的變化日新月異,知己知己方能百戰不殆。那么,稅務到底如何稽查?企業又該如何應對?
一、查誰
《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2015〕10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第(五)款規定:對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采取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則上每5年檢查一輪。
對非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
對非企業納稅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
對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的企業,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3年內已被隨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范圍。
結論:命苦不能怨政府。重點稅源企業,拋棄任何僥幸思維,等著稽查就是。其他企業,就看你的運氣了,有中大獎的命,說不定立馬就能中簽。
二、誰查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稅總發〔2016〕74號)第十一條規定: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實施隨機抽查,可以通過搖號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也可以采取競標等方式選派。
結論:搞關系的時代徹底離我們而去,不要再指望吃吃喝喝去擺平麻煩。現實情況是,一旦“中獎”,你根本都不知道該“擺平誰”!
三、查啥
收入不確認、少確認或晚確認,虛列成本費用,違規享受稅收優惠等都屬于稅務稽查的事項。其中最常見的發票問題更需要引起企業的關注。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稽便函[2011]31號)第二條規定: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對此類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2017年稅務稽查重點工作安排》(稅總稽便函〔2017〕29號)第7點規定:稅務總局稽查局針對建筑安裝業、房地產業、生活服務業及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統一選取720戶營改增行業虛開案源,下發各地組織檢查。
結論: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稅必查票,這是稅務稽查一直遵循的原則。找票抵稅、買票抵稅、虛開發票,其實都不過是掩耳盜鈴的把式。千萬不要侮辱稽查人員的智商。
四、咋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結論:處罰的內容太多了,無法一一列舉。一旦觸犯《刑法》,就不僅僅是破財免災的問題,真的就“進去了”,呆多長時間,能不能出來,取決于你給自己挖了多大的坑。
五、咋辦
打鐵還需自身硬。應對稅務稽查,最好的辦法就是:規范經營,合理納稅。
當然,馬上人會有人不屑地說“依法納稅是找死,違法避稅是等死”。其實,正是因為沒有充分使用好稅收政策,才導致很多企業多繳了本不該交的稅款。經營要“守法”,但更要“用法”。利用稅法對企業的各種便利,達到合理納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