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對范圍和時間進行了明確,結合相關規定,筆者一葉稅舟整理資料如下:
一、優惠政策的基本內容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通俗所說的: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按照10%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突破了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1號公告規定,在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稅政策。這次對財稅〔2015〕99號進行了廢止,而2015年第61號公告并沒有廢止,為此,筆者從新政策屬于鼓勵性優惠政策的角度分析,應當依然是:
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業對象的判斷
(一)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才可以,否則不得享受。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這里需要注意:對于企業類型的劃分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政策下是有所區別,比如工信部劃分了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的標準,在實務中不要將標準給混淆了。
(三)指標計算口徑
在判斷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時需要把握的計算口徑:
1.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這里需要對勞務派遣用工的定位有所把握:
(1)哪些是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這里需要區別勞務派遣與臨時性提供勞務服務的關系,筆者一葉稅舟認為,對于個人提供臨時勞務的不屬于從業人數統計范疇。
(2)勞務派遣用工是否應該區別統計口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費用,一般可區分為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兩種情況處理。對于根據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企業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對于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筆者一葉稅舟認為:
第一,對于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在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只能由一方統計人數,不應該雙方重復統計。
第二,從合理性角度,應當按照“誰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由誰統計人數”的原則計算,即用工單位直接發放的,人數由用工單位統計;派遣公司發放的,由派遣公司統計。
當然,單純從本優惠政策的執行來看,少統計人數更有利,容易納入優惠范圍。
2.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當年度不屬于完整年度經營的處理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進而進行判斷。
這里注意的是,對于指標計算時需要根據時間時段進行折算。
三、優惠政策申報注意事項
(一)預繳時是否可享受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無論是新成立還是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所得稅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進行申報納稅。
對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所得稅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也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進行申報納稅。
從不符合條件的屬期起,暫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按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二)優惠政策備案的處理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根據規定條件進行判斷后,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具體是: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三)預繳匯繳條件變化的處理
企業預繳時對照規定符合條件、并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的,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相反,對于季度不符合條件、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年度符合條件的,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并按規定對于多繳的稅款辦理退稅或者抵繳。
最后提醒,這一政策是存在執行時段的,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即從現在起的預繳和匯繳中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