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7年3月份某酒水商貿公司購進了一輛給客戶送貨的運輸車,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車款以及車購稅合計18萬元,會計人員一次性計入了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18萬元
貸:銀行存款 18萬元
該公司會計人員的解釋是:稅務部門有政策,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請問:該會計人員的理解是否正確?
答 復
以上理解和賬務處理是錯誤的,屬于對財稅政策的誤解和曲解,正確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汽車 18萬元
貸:銀行存款 18萬元
然后按照規定折舊年限按月折舊。
政 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總 結:
(1)目前對于所有行業購進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并在稅前扣除的只有兩類:
A、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B、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而且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
注 意:
上述案例中買的運輸車不屬于以上2種情況之內,因此不得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2)對于6大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而且屬于小微企業的,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提 醒
(1)會計處理是會計處理,稅務處理是稅務處理,橋是橋、路是路;
(2)會計人員不能曲解政策、更不得人為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切記不得擅自把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