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發生的景點和運動會等門票,如奧運會和世博會門票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稅收風險管理后續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00號)。
2.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作為企業發生費用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如:個人車輛消費的油費、修車費、停車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個人家庭消費發票;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維修費;職工參加社會上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所需費用。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稅收風險管理后續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00號)。
3.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
4.銷貨方承擔的銷項稅不構成企業應負擔的支出,屬于與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
如:納稅人發生業務時給對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對方沒有在180天內認證,之后發生銷貨退回,該發票不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承擔的此筆銷項稅,屬于與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
再如納稅人發生業務時給對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各種原因對方沒有在180天內認證,對方需銷貨方承擔的此筆銷項稅,屬于與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
5.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6.關于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所支付的利息,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
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其他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7.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8.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9.滿足公司高層人事日常休息娛樂高爾夫會員費等費用,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高爾夫會員費等一些私人消費是否能在稅前扣除,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判斷,如果是滿足公司高層人事日常休息娛樂,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應該由其自己負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確屬用來聯系業務招待客戶,則可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規定標準限額在稅前扣除。
10.企業經營活動過程,支付的應由對方負擔的稅款,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如:A公司同個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規定裸租金12萬元/年,合同規定執行合同過程個人應繳納稅金由A公司負擔,個人應繳納稅金應有個人負擔,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在上述案例中,如A公司已將租金支付對方個人,但對方個人未不提供發票,A公司無法在稅前扣除,便代對方個人去稅務代開12萬元的租賃發票,A公司支付同時產生稅金,即使租賃合同中注明稅金由承租方承擔,該稅金應有個人負擔,同樣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建議將個人負擔應繳納稅金納入租金中核算,即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金為裸租金和個人負擔應繳納稅金之和,該“個人負擔應繳納稅金”部分就按照租金在所得稅前扣除,不在單獨在租金外列示。
11.職工所撰寫的科技論文,如署名職工個人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應由個人承擔的、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如署名企業名稱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能稅前扣除。
12.行政罰款、司法罰金及沒收財物的損失。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包括違法經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明確,支付給行政機關的罰款、司法機關的罰金和被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但因為違背經濟合同支付給對方的違約金、罰款、滯納金、訴訟費、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13.贊助性支出。
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