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問及財務人員,基本都是信手拈來,無非是三大指標:資產、人員、應納稅所得。然而,在匯算清繳申報中,很多企業還是出現了問題。
這是怎么回事?
錯誤確認方法
企業在確認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時,所犯錯誤主要是以下幾種情況:
錯誤一:資產總額
部分企業,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企業資產總額:
1、資產總額=(期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2
或者:
2、資產總額=月資產總額合計÷12
很多企業根據上述計算方法得到的資產總額數據來跟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中的資產總額比較,從而確認企業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這兩種算法都有可能產生以下兩種結果:
1、因為錯誤的資產總額計算方法,使原本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被錯誤確認為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政策優惠,在以后的稅務檢查中,面臨處罰風險;
2、因為錯誤的資產總額計算方法,使本應屬于小型微利企業,錯誤認定為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錯失所得稅政策優惠。
錯誤二:職工人數
企業在計算職工人數時,所犯的錯誤跟資產總額的情況基本相似,不再多做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錯誤三:應納稅所得
小型微利企業的第三個指標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也就是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
很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處在小型微利企業與非小型微利企業的臨界點,企業財務人員通過人為調節方式,使企業的此項財務指標符合確認標準,享受了所得稅政策優惠,卻給企業留下了稅收風險,需要警惕。
正確的計算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結語
真正掌握并運用稅收政策,不錯誤使用,不想當然使用,遠離涉稅風險,是每一個企業財務人員應當恪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