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1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有不少亮點,不少條款與稅有關。
尚未出生的在孕寶寶能主張權利嗎?尤其是當涉及遺產繼承或是損害賠償的時候,這個問題尤為現實。民法總則施行后,這樣的問題或許將不再成為問題。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筆者認為,結合這一變化,在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的稅收法律法規中應當相應考慮胎兒作為何種主體處理,比如贈與房產等減免稅規定,如何體現這種情況。
相比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有調整和完善,“無限人”參與民事活動越來越多。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在以后的稅收征管法修訂中明確自然人納稅人的法定代理人制度。
民法總則對自然人民事主體的規定進行了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國務院一直沒有相應的系統性規定。民法總則的發布對此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基礎,相關部門應開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民法總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財產代管人制度,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責任財產范圍,這為稅務機關追繳相關納稅人的欠稅提供了法律支撐。
民法總則在第六章第三節詳細規定了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問題。目前,在稅法中只考慮了成立問題,并未考慮民事法律行為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問題。例如:契稅、土地增值稅均以合同成立為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未考慮到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等問題,有必要在下一步稅收改革中有所體現。
第七章對代理制度也有細化完善,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與民法通則相比增加了“應當知道”。針對現階段實名辦稅制度、借用身份證冒領發票問題,委托人或借用人應當保持合理注意義務,否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