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采用什么計稅方法?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guān)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jīng)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1+6%)×6%-進項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1+5%)×5%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應納稅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1+3%)×3%
二、不同企業(yè)、不同方法、不同發(fā)票,如何納稅?
公式推導
1、設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X;
2、設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Y;
3、設一般納稅人可取得進項稅額為Z。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X-Y)÷(1+6%)×6%-Z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X-Y)÷(1+5%)×5%
令二者相等:
即:(X-Y)÷(1+6%)×6%-Z=(X-Y)÷(1+5%)×5% ,
則,Z=0.899%(X-Y),
案例列舉
智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2016年8月與嘉達建筑公司簽訂員工招聘服務,并代嘉達建筑公司辦理社會保險的繳納工作,2016年10月份,根據(jù)協(xié)議取得人員招聘服務收入3萬元,同時代嘉達建筑公司繳納員工社會保險12萬元,嘉達建筑公司將兩項合計15萬元,直接打入了智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賬戶,公司當月進項稅額留抵金額為0.12萬元,假設暫不考慮其他相關(guān)稅費。
那么智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在不同的計稅方法下,應如何納稅?
1、假設智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15-12)÷(1+6%)×6%-0.12=0.05萬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15-12)÷(1+5%)×5%=0.14萬
2、假設智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15-12)÷(1+3%)×3%=0.09萬
通過對相關(guān)政策的歸納與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jié)論:
1、小規(guī)模納稅人,由于沒有可以選擇的適用計稅方法,所以只能按3%的征收率計稅繳納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由于有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因此,便有籌劃的空間。因為“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無論采用什么計稅方法都是可以扣除的。
因此,當公司實際可以取得的進項稅額占銷售額(不包含代付費用)的比例大于0.899%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反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有利,當?shù)扔?.899%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沒有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