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發生的員工集體旅游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確實存在一定的分歧,現將各地的執行口徑列舉,相關內容是我們根據信息整理的,不排除有的發生改變,請一定提前了解落實后實施。
學習理解
從上面的解釋來看,還真是直接相反的結果,差距是如此大!首先一點,企業發生的職工集體旅游,是不是與生產經營有相關性,即使是福利費,也是建立在相關性的角度進行的限額扣除的前提判斷,這個集體旅游正如蘇州地稅的理解,我們理解考慮的比較合理的。
我們不宜用國稅函[2009]3號文件來基于列舉反推不能扣除,就算列示的,一定是直接相關的嗎?從這個角度分析,邏輯上有一些不足。201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在線所得稅訪談提到:
問:關于國稅函2009年3號文中的福利費范圍問題,文件中的列舉內容是部分列舉還是全部列舉?目前有的稅務機關執行時是按全部列舉來執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舉的內容可以做為福利費在限額中扣除,不在范圍內的內容,屬于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僅列舉了職工福利費的部分內容。沒有列舉提問中提到的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對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12-04-11 09:33:51 ]
從小編接觸的案例,基本上甚少有企業主動去納稅調增的。我們還是認為,從基本利益相關性的角度,允許視情形列入福利費或工資薪金計算扣除。
現實當中也有的企業是通過給員工報銷旅游費的方式進行的安排,此時解釋起來就比較麻煩,當然可以轉換一下認為是獎勵員工發放的工資薪金。不過這時取得的發票由于是個人抬頭的多,要列示在福利費當中,可能面臨的是形式票據方面的挑戰。因此建議減少這樣的操作,要不就直接發錢處理,作為工資薪金合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