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一
營改增稅收政策的變革,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知識的學習,有時候更多的是一種學習背后的思考,思考背后的運用,尤其是全面實施營改增后,恰恰又處在稅收變革的過渡階段,所以,很多過渡性的稅收繳納方法,看上去很簡單,實際在運用過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適用錯誤。
今天昌堯講稅就來跟大家梳理一下,這不同行業、不同業務、不同時期下所適用的不同計稅方法,但愿這系列梳理能帶給你的是思考與知識的把控,同時也希望你能更好的運用到實際工作之中。
一、建筑服務什么情況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政策歸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一)提供下列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
5、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
(二)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列舉
嘉達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湖南長沙。2016年1月承攬貴陽市一道路施工項目,2016年12月取得該工程項目的結算款333萬(含稅價),當月支付給分包方慶誠勞務公司分包款111萬(含稅價)。該項目為建筑工程的老項目,假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收因素,那么嘉達建筑公司該項目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應納稅額=(333-111)÷(1+3%)×3%=6.47萬
政策解析
通過以上政策的梳理與分析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發現,營改增后如果提供的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話,基本上是延用了營業稅時期的納稅計算方法,只是將建筑服務金額換算成了不含稅金額。簡單來看,還是降低了企業的稅負。
當然如果我們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那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所取得的進項發票無論是對該項目還是其他項目都是不能夠抵扣的。
但關鍵性的問題是需要我們對哪種形式下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要有一個全面的了解與掌握。
二、建筑服務什么情況下采用一般計稅方法?
政策歸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一)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
除第一點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務,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二)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當期銷項稅額=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
案例列舉
嘉達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湖南長沙。2016年6月承攬貴陽市一道路施工項目,2016年12月取得該工程項目的結算款333萬(含稅價),當月支付給分包方慶誠建筑公司分包款111萬(含稅價),分包方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為包工包料工程,當月公司進項稅額留抵金額為24.2萬元(含從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假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收因素,那么嘉達建筑公司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當期銷項稅額=333÷(1+11%)×11%=33萬
當期進項留抵=24.2萬
應納稅額=33-24.2=8.8萬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我們知道,如果企業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話,那么對企業在財務核算、人員專業素質、進項發票的管控等方面都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然我們也不能單純的以本案例所繳納的稅收以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會比簡易計稅方法稅負要高,我們要綜合考慮建筑項目、公司資產等各方面的因素后才能得出企業的稅負。
三、“一般OR簡易”計稅方法,我該怎么選擇?
公式推導
(一)一般計稅方式的應繳增值稅:
=合同金額A/(1+11%)*11%-進項稅額=9.91%A—進項稅額;
(二)簡易計稅方式的應繳增值稅:
=合同金額A/(1+3%)*3%=2.91%A
(三)假設:一般計稅方式=簡易計稅方法
即:2.91%A=9.91%A—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A=7%
(四)材料的進項稅額:
=材料價稅合計/(1+17%)*17%=7%A
即:材料價稅合計/A=48.18%
案例列舉
湖南長城集團委托嘉達建筑公司承建廠房項目,工程總造價為1000萬元,材料部分為600萬元,其中“甲供材”為200萬元,安裝部分是400萬元,嘉達建筑公司將其中100萬元的機電安裝工程分包給了豐達公司(假設購買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么嘉達建筑公司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應繳增值稅
銷項稅額=(1000-200)/(1+11%)*11%=79.28萬
進項稅額=300/(1+17%)*17%+100/(1+11%)*11%=53.50萬
應繳增值稅=79.28-53.50=25.78萬
2、簡易計稅方法應交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1000-200-100)/(1+3%)*3%=20.38(萬元)
3、進項稅額占比:53.50/800=6.7%<7%
方法分析
通過以上的公式推導與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果企業承攬的工程項目,能夠取得的進項稅額占該項目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的比例大于7%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反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等于7%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沒有區別。
當然如果進項稅額不好把控的話,我們也可以通過公司采購工程項目材料占銷售額的比例來測算。當需要公司采購的材料價稅合計占銷售額的比例大于48.18%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反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等于48.18%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沒有區別。
但如果是以材料占比為測算的話,一定要考慮所采購的材料是否者能夠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請關注下期系列二:
旅游服務“一般OR差額”計稅方法,到底是咋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