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有所不同。同時,基于我國稅種的復雜化和多樣化,不同納稅主體依據收入來源的不同,所涉稅種及稅率也不盡相同。本文將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為例,對投資者所涉稅務問題進行梳理與分析。
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雙重征稅,其本質上還是合伙企業。國家層面先后涉及合伙企業稅收的主要法規有:《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而有關所得稅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稅務處理。根據合伙人身份、收入類型的不同,其繳納所得稅時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也會不同。
一、個人投資者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退出收益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對合伙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自然人投資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35%的個人所得稅。
自2011 年9 月起,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扣除費用后,按照最新的稅率表,自然人投資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過10 萬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稅率征稅。
可見,針對個人投資者收益的不同來源適用的稅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股權退出收益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統一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上海則修訂了2008年發布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僅規定了“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作為納稅人,按照‘先分后稅’原則,分別繳納所得稅”。
二、LP投資者為企業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企業投資者投資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按“先分后稅”原則,企業投資者在獲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由于投資人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投資于標的公司,不屬于直接投資,故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二)股權退出收益
合伙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部分地方的規定
(一)北京市
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采取“先分后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二)天津市
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部分,稅率適用20%。
(三)上海市
上海市2008年發布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11]10號)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暗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深圳市
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發《印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于有限合伙制PE,個人LP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為20%。
2014年,深圳地稅局發布《關于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停止執行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溫馨提示》,表示將按照國務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實施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措施。據此,深圳實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個人所得稅稅率將由20%調整為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來看,北京和天津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突破,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及股權轉讓收益,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上海的政策與國家政策范圍一致。
四、比較與總結
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選擇投資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其從基金分得的利潤如果在北京、天津等地,能統一適用20%的稅率,相比于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承擔的40%稅負率,稅收優勢明顯。
對機構投資者而言,如果選擇投資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其從基金取得的收益雖然無需在基金層面繳稅,但需在投資環節繳稅;如果選擇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其從基金取得的收益雖然要在基金環節繳稅,但基金將稅后利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即可作為“免稅收入”。因此,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如果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其在兩種組織形式中的稅負基本相當。因此,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應該結合投資經營情況、稅收優惠政策等綜合考慮所需采取的組織形式,同時,積極爭取相關的區域性、行業性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最優的稅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