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林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評估對象越來越多的出現在我們的視野中,而作為評估對象進行抵押貸款的業務有增多的趨勢,現從林權的定義、相關立法及評估規范對林權評估進行論述。
一、林權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從《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林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涵蓋了整個所有制類型。該條第三款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林權的第一順位權利客體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種,二是林權的第二順位權利客體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兩種。
明確了主體、客體之后,將《森林法》第三條的二、三款結合起來看又可以對林權的內容得出以下結論:
1.國家、集體可以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權,而所有權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2.個人可以對林木享有所有權、對林地享有使用權。
應當明確的是,林權不是對森林資源享有的權利,而是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森林資源的范圍遠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對于林權,必須按照法律明確的規定來解釋。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對林權下一個簡單的定義,即林權是指國家、集體和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簡稱。
二、林權抵押的合法性
在林權的評估業務中,我們所做的過多是以抵押貸款為評估目的,下面就林權抵押的合法性進行論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可供抵押財產的范圍,其中并未對林權抵押予以列舉,但該條最后一項規定,對于未列舉出的財產,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抵押,這種開放性的兜底條款符合經濟社會發展中物盡其用的需求和規律,然而兜底條款又應受到最基本的物權法原理約束,因此可抵押的財產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1.有權處分性,即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2.交換價值性,抵押權著眼于物的交換價值,故只有具有交換價值的物才有抵押的意義;
3.具有可讓與性,雖有交換價值但如若法律對轉讓有限制或禁止性規定,則抵押行為的目的依舊不能實現,例如毒品、槍支彈藥雖然具有交換價值,但其轉讓行為卻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
《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雖然未對林權抵押明確設定限制,但卻對各種林權的可讓與性做出了差別規定,可讓與性直接影響各種林權是否作為抵押財產,因為不可讓與的林權會使抵押權利無法實現。
《森林法》第四條將森林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特種用途林五類林種。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結合《森林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特種用途林這五類林種之中,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這三種林種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及其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其他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權不可抵押。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號 2004年5月25日)中第八條規定,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河南省在2001年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以及國家規定允許轉讓的其他林地使用權也可以依法抵押,但不得擅自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從法律法規上也肯定了林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抵押。
上述規定從法律法規上確定了林權抵押的合法性。
三、林權評估方法
林權證上列明了二個使用權,一個是林地的使用權,一個是林木資產的使用權。從財務核算的角度來講,林木資產屬于有形資產,林木使用權應入消耗性生物資產,而林地的使用權應為無形資產。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于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1997年2月3日國資辦發[1997]16號)中規定,以森林資源資產作抵押或進行拍賣的應依法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于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59號1996年12月16日)中對林權的評估進行了規范和約束。森林資源資產的實物量是價值量評估的基礎,評估機構在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量評定估算前,必須對委托單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資源資產清單上所列示資產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認真的核查,要求賬面、圖面、實地三者一致。森林資源資產數量、質量的核查,必須由具有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經驗的中、高級技術職稱的林業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進行。森林資源資產的核查項目,主要包括權屬、林地或森林類型的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等內容。具體項目是指林地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地類、面積、立地質量等級、地利等級等和林木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等。
林權評估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林木資產評估方法與林地資產評估的方法根據評估對象的不同略有區別。
林權評估是為特定的目的服務的,同樣的森林資源資產因評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結果也就不同。在某種意義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結論只能是一種判斷性意見,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環境按技術上的可能性、經濟上的合理性而進行充分分析的基礎之上的,它會隨各種因素的變化而變化,這構成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特殊性質。
四、林權抵押評估案例及問題分析
某公司以其持有林權向某金融機構進行質押貸款,林權證載林地使用期限70年,主要樹種為茶樹,林種為經濟林。
通過現場對茶園進行調查分析后了解到,茶園的生產管理較為規范,每年收益較為正常,并且成本及收入能夠合理地估計計量,評估人員采用了收益法來估算此項林權價值。
1.收益額的確定
茶樹屬經濟林,其收益主要為茶葉采摘帶來的收益。
需要關注的問題是,收購后的鮮葉經過篩分、攤放、殺青、揉捻、解塊分篩、理條、初烘、攤晾及復烘,經過上述工藝后再進行取干茶、稱量、裝袋、封口、裝盒、覆膜、打碼及打包,最終形成包裝完整的成品茶。由于包裝后的茶葉收益中包含有包裝、商標等其他無形的收益在內,因此在計算此項林權資產收益時采用鮮葉數量乘以鮮葉收購價來確定較為合理。
收益額的確定首先要對收獲茶葉的期間及茶葉的價格趨勢進行分析,這些需要對茶園所在地茶葉的收購價格按照鮮葉的收購期、所形成茶葉的等級不同進行調查分析;其次需要對茶園經營成本進行分析,各項成本主要包括田間管理成本及采摘成本等,各項成本的支出必需能夠合理可靠地計量,部分成本費用如肥料、人工及機械使用費等需要參考市場價格并考慮市場價格的變動對成本的影響。另外在考慮茶葉收益的時候也應該考慮相關損失因素,茶樹很可能會因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而發生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個人感覺可以考慮采用概率或比例的方法確定一定的損失率,更合理地反映委估茶園真實的收益情況。
2.收益期的確定
對于茶園經營的收益期來講與其他經濟林及用材林來講可能并不復雜,評估一般根據林權證證載使用年限以截止評估基準日后剩余使用的期限來確定。
3.折現率的確定
折現率一般采用國際通用的社會平均收益率模型來估測,即無風險報酬率加風險報酬率來確定折現率。其中無風險報酬率可根據五年期或十年期國債利率來確定;影響風險報酬率的因素包括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資金風險和管理風險,可以根據委估茶園的具體情況,確定各個風險系數的取值范圍,最終累加求得。
4.評估值的確定
根據收益期內委估茶園每年收入扣除所支出的生產成本,采用適當的折現率進行折現求和后作為此項林權資產最終的評估價值。
五、林權評估報告的出具與批露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避免評估風險,評估應在報告內容中增加約束條款,條款可分為通用性條款和專用性條款。
1.通用性條款內容及應用
評估報告書有效的前提和條件有其共同點,即有一部分自我保護條款對每個報告都是通用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評估結果公允、合理性的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資料全面、真實。也就是說按資產評估法規的要求出具評估報告,是否做到真實性、公允性、合法性是注冊評估師的責任;提供的會計數據等原始評估資料是否真實、可靠,是委托方的會計責任。評估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委托方會計責任。
(2)評估結果的時效性約束。評估價值的合理性,是以評估基準日的外部經濟環境、政策條件和價格水平為前提的。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3)評估目的對評估結果的約束性。同樣的資產,因評估目的不同所考慮的資產價值含量不同,其評估價值也不相同。
(4)評估基準日期后調整事項說明。應寫明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及作價標準等發生變化而影響評估結論時的處理原則。
(5)資產評估報告書及附件的使用范圍。應寫明專為委托方和審查部門所用,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報告的全部和部分內容未經許可不得發表于任何公開媒體,并說明評估報告復印件無效。
(6)評估結果有效的其他條件。應在報告書中說明評估價值是在本次評估目的下,根據公開、公平的市場原則確定的,未考慮將來可能承擔的抵押、擔保事宜,以及隨后可能追加付出對其評估價的影響.也未考慮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變化及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對資產價格的影響。
2.專用性條款的內容及應用
每個評估項目都有其特殊背景和特定條件,所以,評估報告有效的約束條件各不相同,即有其各自專用的自我保護措施。現僅從以下幾方面闡述:
(1)涉及到林權資產的評估項目,應寫明評估結果需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方可生效。
(2)涉及到林木資源資產評估,因林木和林地不可分,評估報告中應寫明林地使用權是否一并進行了評估、林地使用權的有效期;如未評估,也應寫明該林木所在的林地允許其使用多少年,林地的地租如何計算。
(3)在涉及森林資源的經營權、采伐權的評估時,應寫明經營權、采伐權的明確含意及相應的經濟措施。
(4)為整體或部分資產出售進行的評估,應寫明在有效期內如單項交易,評估報告無效。
(5)對于林地使用權抵押為評估目的進行評估并出具報告的,若林地使用權為租賃,應將租金支付情況進行如實批露。
上述約束性條款及對一些無法確定的事項提出聲明,將確保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有效的防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風險。
上述只是簡單地對林權資產的評估進行了一些概述,相關的評估案例只是根據個人的理解所做出的結論,不當之處請指正。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相關評估網站論壇信息等
案例:山東齊山林業有限公司林權抵押貸款項目
附:中國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與淄博市林業局下發的《關于同意山東中立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