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 文件 |
魯價費發〔2010〕253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10]196號)規定,省物價局會同財政廳制定了《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原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轉發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3〕魯價涉字第94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試行期兩年,期滿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二、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收費管理 資產評估 辦法 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山東省物價局辦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發
附件一:
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收費行為。
省外資產評估機構來我省執行相關業務,其服務收費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愿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第六條 制定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應以資產評估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合理利潤為基礎,并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對資本市場、社會公眾的影響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執業成本;
(二)評估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計費基數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第十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按照完成資產評估業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確定。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業務約定書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因故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收取評估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亂收費的;
(四)不按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價格違法行為,可向評估機構所在地的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發生收費糾紛,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委托人委托,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服務收取費用,可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原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轉發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3〕魯價涉字第94號)同時廢止。
附件二:
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一、 計件收費標準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
單項資產 | 企業價值及無形資產 | ||
1 | 100以下(含100,起價2000元) | 12 | 14 |
2 | 100-1000(含1000) | 5 | 6 |
3 | 1000-5000(含5000) | 1.6 | 2 |
4 | 5000-1000O (含l0000) | 1 | 1.25 |
5 | 10000-100000(含l00000) | 0.2 | 0.25 |
6 | 100000以上 | 0.15 | 0.18 |
說明: 1、上述收費標準上下浮動幅度為20%,實行差額定率累進計費。 2、計費基數:單項資產評估按帳面原值,無帳面值資產按評估值;無形資產按評估值;企業價值評估按資產總額加30%的負債總額計。 3、企業整體改制、企業上市、中外合資、破產清算、法律糾紛、證券期貨等相關業務服務收費,可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風險責任、時間要求等因素,在不超過上述標準150%的范圍內收取;司法鑒定業務按照涉案金額的1-10%收取。 |
二、計時收費標準
計時收費標準分為四檔,各檔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總評估師):不超過1000元/人·時;
(二)合伙人、部門經理:不超過800元/人·時;
(三)注冊評估師:不超過500元/人·時;
(四)助理人員:不超過300元/人·小時。
三、計件與計時相結合的收費
由于委托人對時間的特殊要求或其他原因造成評估人員工作量超過該類型項目正常工作量的,評估機構可按照上述標準,采取計件收費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