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中立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評估質量控制規程
1 總則
1.1 為了規范山東中立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評估質量控制,保證執業質量,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準則,制訂本規程。
1.2 本規程使用的下列術語,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義:
“質量控制”是指本公司為確保評估質量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而制定和運用的控制政策與程序。
“控制政策”是指本公司為確保評估質量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針及策略。
“控制程序”是指本公司為貫徹執行評估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及方法。
1.3 本公司的控制政策與程序包括全面質量控制和評估項目的質量控制。
1.4 本公司評估業務的質量控制必須遵照本公司規程執行。
2 全面質量控制
2.1 職業道德原則
2.1.1 本公司評估人員應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基本原則,應當樹立充分的風險意識,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2.1.2 本公司評估人員執行評估業務,應當保持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本公司如與委托單位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應承接該委托單位委托的評估業務。
2.1.3 本公司評估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其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2.1.4 本公司評估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2.1.5 本公司評估人員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2.1.6 本公司評估人員不得接受客戶饋贈的禮品或金錢。
2.2 專業勝任能力
2.2.1 本公司將不斷完善評估人員招聘制度、后續教育制度、評估人員職務分級與晉升制度,以確保本公司評估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評估業務。
2.2.2 本公司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業務人員的需要,確定招聘數量和目標,以品德、學識、能力、經驗、體格及其他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以確保各級業務人員具備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
2.2.3 本公司每年根據各級業務人員的后續教育的要求制定年度評估人員培訓計劃,并定期舉辦各級業務人員培訓班,為各級業務人員接受后續教育創造條件,本公司鼓勵各級業務人員參加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協會認可的各種后續教育活動。
2.2.4 本公司專業標準部門應將會計、評估、稅收等方面的最新法規,以及本公司新近制定或修訂的執業規程及時提供給各級業務人員。
2.2.5 本公司評估人員應按照中國注冊評估師協會的規定,不斷接受后續教育,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保持和發展專業技能,熟悉并掌握現行各種法規和實務標準,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2.2.6 本公司應根據職務分級制度及各級職務應具備的必要條件、評估人員的品德、學識、能力、經驗等,對各評估人員進行職務分級,并定期對評估人員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估人員晉升的依據,使每個評估人員獲得與其能力相適應的職務。
2.3 工作委派
2.3.1 本公司接受評估委托后,組成項目小組,將評估工作委派給具有相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項目小組由項目負責人和業務助理人員組成。
2.3.2 質量控制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應根據評估項目的大小、難易程度和評估風險的高低確定項目負責人。
2.3.3 項目組人員應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以及評估人員的知識、經驗、能力等,由部門負責人會同項目負責人確定后報質量控制負責人批準。
2.4 督導
2.4.1 本公司各級督導人員應對各層次的評估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以確保本公司所有業務人員的工作符合質量控制標準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的要求。
2.4.2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業務助理人員的學識、經驗、能力進行合理分工,將經批準的評估計劃傳達給業務助理人員,并指導業務助理人員貫徹實施評估計劃,幫助其發現和解決問題。
2.4.3 項目負責人應監督業務助理人員是否已按評估計劃的要求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復核業務助理人員的評估工作底稿,本公司評估工作底稿的復核一般分為項目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三個層次復核。
2.5 咨詢
本公司評估人員對于在執業過程中出現的,不能把握并妥善解決的疑難問題,必須以適當方式和渠道向有關專家咨詢,不得隨意處理和回避。
2.6 業務承接
2.6.1 本公司應根據自身能力和獨立性,以及委托單位管理當局是否正直、誠實等因素,決定是否承接委托單位委托的評估業務。
2.6.2 本公司在接受委托單位首次委托評估,應與委托單位管理當局商談或實地參觀訪問,獲取委托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及一般性法律資料,了解委托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正直、誠實,估計評估風險,考慮自身的能力及能否保持獨立性,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2.6.3 本公司在繼續接受委托單位委托評估前,應了解委托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財務狀況、經營性質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存在重大的訴訟事項,并對其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繼續接受委托。
2.7 監控
2.7.1 本公司應將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以書面等方式傳達到全體專業人員,以確保所有業務人員能正確理解和執行這些政策和程序。
2.7.2 質量控制小組對評估項目的完成過程及結果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執行不力情況,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確定應采取的處理辦法;對于檢查中發現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薄弱環節,修訂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3 評估項目的質量控制
3.1 評估業務約定書的簽訂
3.1.1 本報所接的評估業務均應與委托單位簽訂評估業務約定書。
3.1.2 評估業務約定書應在本公司委派注冊評估師了解委托單位基本情況,初步評價評估風險,并與委托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后簽訂。
3.1.3 評估業務約定書應按照《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指南》和本公司評估規程的要求做到要素齊全,內容完整,責任明確。
3.1.4 評估項目的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經質量控制負責人批準后簽訂。
3.2 評估計劃的擬訂和批準
3.2.1 本公司承接的評估業務均應編制評估計劃,對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出規劃和安排。
3.2.2 評估計劃應對本公司的評估項目從接受委托到出具評估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及所需要的評估程序的性質、工作安排做出詳細規劃和說明。
3.2.3 評估計劃應在進一步了解委托單位的有關情況,獲取必要的資料,考慮應予關注的事項和因素,評價委托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性和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計劃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評估規程的規定制定。
3.2.4 評估計劃經部門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審核,重大評估項目的評估計劃應經質量控制負責人審核,審核意見應記錄于評估工作底稿.評估計劃的修訂、補充,應比照上述審批手續辦理。
3.2.5 項目負責人應將批準后的評估計劃及時傳達到評估項目小組的全體成員。
3.3 評估項目的時間、費用控制
3.3.1 本公司承接的評估業務,應對評估項目小組各級業務人員所需的工作時間做出合理預計,按照有關收費標準,確定應收取的評估費用。
3.3.2 評估項目的工作時間超過預算的,應找出原因,明確責任,及時修訂計劃并經質量控制負責人審批。
3.4 重大、疑難問題請示報告
3.4.1 項目人員對發現的評估過程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應逐級報告和請示。
3.4.2 項目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應對重大疑難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并告知報告人員。
3.5 評估全過程的指導、監督和復核
3.5.1 本公司確定的評估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助理人員的學識、經驗、能力等因素,用其所長,合理分工,并確定對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方式及程度。
3.5.2 評估項目負責人應對助理人員予以適當的指導,明確相應的責任。
3.5.3 評估項目負責人應監督評估業務全過程。
3.5.4 評估項目負責人應對助理人員完成的工作進行復核,確定已完成工作是否遵守了資產評估操作意見和本公司執業規程的規定,是否對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結論做了充分的評估記錄,是否存在任何未解決的重要評估問題,評估程序的目標是否已實現,所表達的評估結論是否與評估的結果一致等。
3.5.5 本公司對評估工作底稿實行三級復核,包括項目負責人的詳細復核、部門負責人的全面復核、質量控制負責人的重點復核。項目負責人應在外勤現場對助理人員的評估工作底稿逐頁復核,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督促助理人員修改完善。部門負責人應對評估工作底稿中被評估資產的評估程序的執行以及資產清查核實事項等進行全面復核。質量控制負責人應對評估過程中的重大評估問題、重大清查調整事項及重要評估工作底稿進行復核。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評估項目的評估工作底稿還應單獨組成專家組進行重點復核。
3.6 評估總結的撰寫
3.6.1 本公司承接的評估業務在評估工作完成后均應撰寫評估總結。
3.6.2 評估總結應按照《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和本公司評估規程的有關規定撰寫,做到要素齊全,內容完整。
3.6.3 在撰寫評估總結時發現的評估過程中的重大疏漏,應查明原因,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處理。
3.7 評估報告的簽發與修訂審批
3.7.1 質量控制負責人應對評估工作底稿進行重點復核,確信重要評估程序已經實施,所有重大評估問題均已得到解決,期后事項的檢查業已執行,其他未決事項業已全部澄清后簽發。
3.7.2 若發現已發出的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差錯,需要重新修訂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報質量控制負責人,以便采取適當的措施予以處理。
4 附則
4.1 本規程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4.2 本規程從2005年10月14日起施行。
山東中立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